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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的范围是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除此,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的暂行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017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名称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题注(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 章名全文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京房地字(1993)第146号《关于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拆迁人收取。除此,不得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房屋拆迁管理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拆迁服务费,由承担拆迁服务的单位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5%向拆迁人收取 四、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复函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复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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