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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言】

在以往的征地拆迁案件中,当事人大多数都是农民或工人,这是因为一般被征收、被拆迁的区域都是有待开发的农村或郊区地域,而正因为如此,广大京坤当事人才更应该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行政机关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人民利益和国家形象,人民政府更应当切切实实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话语落地成坑,行为利民亲民,才是一个服务型政府的所作所为!

【案件背景】

季女士等十人是温州市某县某村的村民,“面朝黄土背朝天”,季女士等人承包了村集体的不少土地,作为勤勤恳恳的农民,季女士等人想靠着土地满足温饱,将日子越过越好。在2005年,一个征地的信息不胫而走,季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地就在所征收的范围内,虽然在2005年8月6日,某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支付给某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76.8415万元,被征地农民均按规定领取并签字按指印,但是当事人季女士等人得到的补偿并不合理,也没有落实征地返回地安置,这让季女士等人感到消息来的太突兀,让人云里雾里,百思不得其解。

【京坤支招,与当事人共维权】

虽然时过境迁,但是几年前的土地征收,一直令季女士等人心中存疑,为了解征地的相关情况,弄清事情的原委,于是百感交集的季女士等人毅然上京,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季女士等人的是资深的征地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在听完季女士等人的叙述后,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生后的法学功底,李吏民律师意识到这个案件是明显的未做公告就征收土地的案件,相关权利人季女士等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重受到了侵害,于是接受了季女士等人的委托,以“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维权到底”的京坤宗旨,与当事人一同走上了维权之路!

【办案经过】

办案第一辑:追根溯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李吏民律师在认真分析案件后,毅然决定追根溯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季女士等人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温州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14年10月18日,季女士等10人收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在答复中季女士等人得知,原来早在2005年12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B2005】第10422号建设用地批文,批准征收季女士等人村集体土地1.3203公顷。季女士等十人有承包地在该征地范围内。2006年1月5日,某县人民政府制作《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第003号),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涉案土地的位置、征用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相关信息。季女士等人这才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季女士等人在收到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前从未见过什么征地公告,更无从知晓该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

办案第二辑:提起复议,追击案件真相:

李吏民律师意识到既然存在着土地征收公告,却没有人见到过,这其中就必有政府机关的违法之处,合法权益也必然受到了严重侵害,提起行政复议刻不容缓,于是季女士等十人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因不服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公告职责一案,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某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征地公告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办案第三辑:确认违法,京坤直击揭露真相!

    复议过程中,季女士等人依照李吏民律师的指导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但温州市人民政府未在某村内将公告方案予以公告,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复议审理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提供了用于证明将上述公告在某村进行张贴的“现场张贴照片”复印件,但该照片拍摄的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析具体的内容。

     温州市人民政府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B2005】第10422号建设用地批文后,虽然某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月5日制作了《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第003号),并提供了“现场张贴的照片”,但该照片拍摄的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张贴的具体内容。故现有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某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公告按规定在某村进行公告的事实,应属于程序违法,但是鉴于在2005年8月6日,某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支付给某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76.8415万元,被征地农民均按规定领取并签字按指印,当事人季女士等人也均已按规定领取,再责令某县人民政府履行公告行为没有现实的意义。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2015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方案批准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方案批准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季女士等人在某县人民政府没有发布征地公告的情况下,向温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全力努力下,最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有关征收土地发布公告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所以说,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遵守,这不仅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更是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必然要求!

附: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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