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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专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对新拆迁补偿条例提出了六点建议,并且指出新拆迁补偿条例是“市长稿”,采取了太多市长们的建议。

  12月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二稿”)征求意见的时间将会截止。昨天,长期关注这一条例的著名民法专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寄出了他的意见和建议。他说,“二稿”虽有诸多进步之处,可在整体制度设计上,“二稿”过多地采纳了“市长们”的意见,可以说是一个“市长稿”,还不如“一稿”。为此,他提出了六大建议。

  A 危旧房改造 新街口也可能属“基础设施落后”?

  刘克希认为,“二稿”最实质、也是最大一处修改,是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该项规定将“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从而可以征收房屋。

  对旧城区改造,刘克希个人持赞成观点。“二稿”的问题在于,什么是“基础设施落后”?刘克希认为,城市的基础设施有较为明确的定义,通常包括能源设施、给排水设施、交通设施、环境设施、邮电设施、防灾设施等方面,但是“基础设施落后”却是一个不确定的、相对的概念,什么是落后,怎么来界定,由谁来界定?这个弹性实在太大了。

  若根据这一条,地方政府几乎可以指着城市中的任何一个地方,说那儿“基础设施落后”,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比如,政府就可以指着商贸最繁华、各种先进业态最集中的新街口等居民区或商业区,说这里的交通设施、能源设施落后,从而就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名,对这个“地段”进行“征收”,进行“旧城区改建”,被拆迁人却没有任何拒绝的理由。

  刘克希说,原来“一稿”对虽然没有从实体上作具体界定,但程序上设计了非常科学、公正的“三重保障程序”,足以保护危旧房所有权人的权利。

  刘克希建议:如果认为原来的“三重程序保障”尚有不够科学、严密之处,或者认为保护得“过头”了,那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完善来完成,而不应当全盘否定。

  B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界定不仅仅是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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