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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开封市人民政府为了新区建设,在开封新区范围实施迁村并居工程项目,孙某等四十余户村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征收补偿安置没有达成协议,孙某等人依法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代理维权。著名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为了了解迁村并居项目款项拨付使用情况,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开封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为迁村并居项目建设其村成立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付资金情况及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

【办案过程】

一、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密为由未公开相关信息。

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称不适宜邮寄,要求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实质上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及时诉讼,信息公开答复被撤销。

针对开封新区管委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著名征地律师李吏民指导委托人及时向开封中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李律师指出其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封中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见本网2015年6月15日报道)

三、任性政府再次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

2015年8月5日,开封新区管委会再次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其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商业秘密不适宜公开,但村民可以到其公司查看但不得拍照复制,仍未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四、再次诉讼,信息公开答复再次被撤销

开封新区管委会仍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广大的村民不可容忍。在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开封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李律师指出,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财政拨款情况和使用情况,是被告所知晓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也是其应当进行公开的信息。而且,原告作为迁村并居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对其资金拨付情况和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商业秘密。财政拨款情况及财政拨款使用情况是公开透明的,并不涉及到具体的经营情况,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是不同的概念。不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由第三人某公司自己认定的,第三人只是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同意公开作出表态;该信息答复仅仅对孙某一人,而对其他申请人并未进行答复;本案中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生效法院判决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又一同样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答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54条之规定。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再次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裁判结果】本案是被告履行生效判决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行政程序中第三人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行政程序中被告也未提供所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遂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二、被告在30日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说法】

在申请政府信息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认为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那么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可见,商业秘密是特定的,而不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也不是企业自己认为的。那么,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谁说了算?是如何认定的?显然,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客观的,而不是某个部门和企业主观臆断的。是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材料和客观标准进行认定,而无需征求企业的意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当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仅仅是征求企业的意见是否同意公开,而不是由其来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

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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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10-533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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