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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先生(化名)在浙江省某市某镇有一栋房屋,说来还是成形与村子里集体开发的时候。但是在出售房屋的时候达先生却丝毫没有参与到。为了挽回已被侵犯的权利,达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著名的行政诉讼律师李吏民律师代理案件。

在李律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达先生的案子远比他描述的要复杂的多。原来村委会在没有得到达先生授权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手续委托给了张某办理,而张某以达先生的名义将房屋卖给了陈某,后陈某拿着《房屋买卖协议》在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并将房屋抵押给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这迂回曲折的情况过于丰富,但是细看每一环都没有达先生的影子。

针对上述情况,李律师率先协助达先生以县住建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先后确认了《房屋买卖协议》和村委会出具的《问委托书》不成立。并认为县住建局在原登记权利人未到场、受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认可《房屋买卖协议》,核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但是由于涉案房屋涉及到抵押,且人民法院认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善意取得,所以人民法院仅作出了确认某县住建局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判决。

面对这份不痛不痒的胜诉判决,李律师和达先生并没有高兴起来,他们知道维权的路还要向前走一截。随后,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李律师有协助达先生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这一次李律师准备的更充分了。李律师认为涉案房屋原登记在上诉人达先生的名下,陈某在没有达先生签名授权的前提下即认为张某已取得达先生处分该房屋的授权委托并签订买卖合同,明显不符合“善意受让”的条件,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等问题与本案处理无关,在本案中不需要予以审查认定。

最终,市中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认为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判决: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并撤销某县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

至此,达先生被侵犯的一系列权利得以主张,而后续无论出现什么问题,李律师也都会在达先生左右为其指导、帮助,只为取得最后的安心和胜利。

附: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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