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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前言】

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村民的安置补偿是这个时代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家园,而不得不用一笔 补偿金来适应一个都市化的环境。在社会现实中,有很多农民的房产确实就是手续不全的,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产物,是一个无法回避实际问题,一味的予以否认和强拆必然是不合理的。更偏离公正的是面对非法建筑,有些征收主体似乎觉得可以肆意妄为,连公文都无需出示就雇一批人野蛮强拆。这不仅不尊重社会事实,也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

【案件背景】

卜女士是沈阳市某区某镇某村的一名村民。2011年4月9日,她与姜先生签订《土地转租协议书》,约定由其租赁和经营原先由姜先生承租的某村3.6亩的耕地,后卜女士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三座大棚。2012年5月22日,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未出示任何手续便将卜女士建于2011年4月的三座大棚强行拆除。

【办案过程】

办案第一辑:请求公安出动,追究违法行为。

卜女士及时委托了北京著名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所的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一直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拆迁法规的研究,专业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李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拆迁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李吏民律师决定先依法请求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某区公安分局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1月2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北京拆迁律师经典案例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得知“强拆”主体!

随后,李吏民律师代卜女士依法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全局公安分局迫于压力,终于告知了卜女士,拆除其大棚的行为是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是政府行为。北京拆迁律师

办案第三辑:提起行政诉讼,得以指定管辖!

2013年3月25日,李吏民律师代卜女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指出某区政府强拆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2013年4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中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指定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办案第四辑:京坤据理力争,“强拆”确认违法!

2013年5月23日,和平区法院依法受理。庭审中,某区政府辩称,卜女士在承包地上兴建房屋等设施系抢建、违建行为。但是究竟卜女士是不是抢建大棚的,法庭认为并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强拆流程应当是决定、公告限期拆除、催告自行拆除、强拆。然而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在对卜女士所有的大棚实施拆除时,并未按照上诉规定履行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2014年2月11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沈和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确认某区政府于2012年5月拆除卜女士位于沈阳市某区某村大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北京拆迁律师办案录

办案第五辑:区政府上诉如水火之势,京坤不惧,将挡土掩!

在得到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沈和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某区政府不但没有深刻反省,而且变本加厉,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区人民政府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卜女士的大棚是违章建筑,理应予以拆除,区政府依法进行拆除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卜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中,李吏民律师指导卜女士称,她的的大棚没有证据证明亦没有经过法定部门认定是违章建筑,区政府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属于程序违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注律正确,请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区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关于东陵区规范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审批的实施意见》、《关于某新城规划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某新区拆除违章建筑和清理违法占地专项工作方案》、照片、《关于加强某区地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拆迁公告》、《限期拆除公示》和《公示》等证据。卜女士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转租协议书》、《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照片等证据,上述均已随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判中,李吏民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虽然具有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但在某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某区人民政府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至此,本案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判决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沈中行终字第2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卜女士经过复议、起诉、上诉等艰难过程,最终取得了胜利,大快人心!在一个罪大恶极的人都必须经过审判予以处罚的文明国度,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这才是法治。某区政府的作为看似正义感十足,但在在拆迁律师的眼里,其实质仍旧是不顾程序正义的违法行为,值得批判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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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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