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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郝先生与高先生都是山西省某县某街的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经注册登记后用作门面经营。2016年,郝先生和高先生经营的门面因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但征收方并不认可二人房屋的经营性质。郝高二人认为自己的房屋为经营性用房,要求按照经营性用房来补偿本无可厚非为,但是征收方却不再与郝高二人沟通补偿事宜,不禁让二人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为消除自己的怀疑,二人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征收补偿的事宜。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崔庆日律师。

崔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指导二人向某县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此次房屋征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以确认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合法性。但某县政府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郝高二人向某市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某市政府责令某县政府履行法定义务,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但没想到等来却是市政府作出的《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并且某市政府在作出通知书后,一直没有恢复对二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审理。郝高二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责令某市政府履行法定义务作出行政复议块定。

某市政府辩称,在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因为国家机构改革,某市政府法制办的职能需转入某市司法局,因转变处理尚未结束,因此中止了本次行政复议,并已告知了二人将在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所以,某市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崔律师在庭审中也针对某市政府的辩解进行了反驳,崔律师称:某市政府2019年2月18日作出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但直到两个月后二人提起了行政诉讼,依然没有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某市政府的行为明显损害了二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责令某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要旨】

某市人民政府未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按照某市政府的说法,其未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案件审查期间恰逢国家机构改革。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存在法定情形,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某市政府受理郝高二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出现了上述规定中的“法定情形”,因此,某市政府给二人出具中止通知符合规定。

但第四十一条也同时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告知有关当事人。但是,某市政府在职能部门调整后,并没有及时恢复该复议案件的审理,直至郝高二人就本案起诉时仍未恢复案件审理,明显是不合法的。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了责令某市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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