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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一段时间以来物权法的制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物权法立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什么是物权法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很小一部分 物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概念?物权法说的是不是都是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王胜明说,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不同。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王胜明说,物权法(草案)269条都是在回答上述三个问题。这部法的直接作用可概括为,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王胜明还提到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关于拆迁和征地问题物权法(草案)已明确规定补偿标准 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拆迁、征地问题,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当中是作为一个重点进行研究的,目前该草案也已对征地和拆迁的标准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王胜明说,这其中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按照宪法,包括物权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拆迁、征地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征?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标准。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问题。实践当中,从执行的结果来看,有很多地方补偿的标准都比较低,这个比较低,是根据现有规定来讲的比较低。比如国务院曾经搞过拆迁管理,他们讲的是城镇拆迁的条件。补偿应该怎么赔、怎么补。 原则应该按照房屋的区域,你占的位置,以及你房子的面积和用途等,应该按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定价。征地过程中的补偿问题也比较多。最近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并在加强和完善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上,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上都非常明确地提出“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已明确规定征地和拆迁的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就要按照国家规定办。 王胜明说,据他了解,现在征地最高可以达到土地的补偿费加上安置的补偿费两项。最高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而且有关规定非常明确。如果达到30倍,原有的生活水平还有降低,还不注意保障的话,应该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在你的国有土地出让以及有偿使用的收入当中予以弥补。应当说国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 “拾金不昧”应得报酬获多数法学界学者支持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针对物权法(草案)中对“拾金不昧”者给予相应的报酬与“传统道德”的争论,王胜明说,拾金不昧与我们老百姓比较密切。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要有报酬的问题,有以下两点意见。我们了解,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要给报酬。有的规定,捡到东西要给20%的报酬。如果捡到100元,就可以留下20元。我看到有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当中也有相关规定,就是拾得遗失物以后返还失主,有权得到报酬。 王胜明提到如果捡到了东西以后,失主没有来取,“拾金不昧”者还要保管这个东西。民法不是讲权利和义务对等吗?既然有义务,那么“拾金不昧”者也应该有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主张,捡到东西以后,返还失主时,应当得到报酬。这样可以鼓励捡到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别人。当然这也有另外一种反对的意见,就是从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锋同志学习,那么到了21世纪为什么捡到了东西还可以不还给你? 草案规定过细会否很快过时只要规定合理就不会落伍 针对记者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当中太局限于过于具体的状况,是否会导致这部法律很快过时,王胜明说,物权法(草案)中涉及的内容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小到空调滴水,或者是房屋的屋檐滴水的问题,所以就涉及物权法的规定究竟如何掌握,这个粗细怎样掌握,或者是重要性的规定怎样来评定。我们也做了一些努力,所以在这次第16次常委会会议上拿出的物权法(草案),有不少常委会委员都说比过去有进步,修改得比较好,但是还有不满意的,就是说有的地方规定得太细,是否还可以简化。 至于有些人认为物权法(草案)中有些写得过于细了,是否以后会落伍,改动起来比较麻烦。王胜明说,他个人认为人们不必有这样的担忧。一部法是否有生命力,不在于规定得是小还是大,而在于规定得是否合理,在于体现的精神和原则是否正确。如果规定的法定原则和法律的精神错了,虽然你写了具体的问题,背后的法理搞错了,那么说句实在话,这部法就没有用了。 王胜明最后还特别提到如果法律的原则是对的,背后的法理是对的,老百姓是接受的,与老百姓的生活以及大多数的行为规则是相符的,写得再小也会有生命力。(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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