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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某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在村内承包了一块鱼塘水域及周边土地,用于鱼塘鳖类、蛇类养殖,并建有配套房屋。2018年5月22日,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市城管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上述承包地块内的蛇类养殖用房系违法建筑为由,责令陈先生限期自行拆除。同年6月1日,某市城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陈先生不服上述强拆行为,慕名委托尹利兵律师代理,帮助自己维权。接受委托后,尹律师分析案情认为:某市城管局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也没有核实有关事实情况,该强拆行为缺少事实依据,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违法。尹律师遂指导陈先生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却作出维持某市城管局强拆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陈先生不服该复议决定,在尹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市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违法,并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某市城管局、某市政府辩称:涉案房屋确系违法建筑,某市城管局是依职权对其予以拆除,且某市城管局早在2013年就发布了关于拆除某市城市总体规划某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公告》和《催告》,此举已经保障了陈先生的合法救济权。因此,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尹律师据理力争,主张两被告提交的《限期拆除公告》和《催告》无法达到其想要证明的目的,并指出被诉强拆行为的诸多程序违法之处。最终,法院采纳了尹律师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中,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版)及当地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文件,某市城管局有权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市城管局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便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亦应当经过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方可予以强制拆除。本案中,某市城管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并未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发布公告,此举剥夺了陈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某市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某市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予撤销。

综上,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最终判决:确认某市城管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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