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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潮湿、漏雨,造成被拆迁居民王某患湿疹疾病,王某在2006年索赔医药费之后,于今年再度将开发商诉于法院讨要后续治疗费用。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因房屋潮湿所患湿疹所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1533元。

2004年6月,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对溪翁庄村进行拆迁改造,将王某原有房屋拆除,故与王某夫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支付王某夫妇附属物补偿及各项奖励补助共计28万余元。在周转期间,拆迁周转费按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领取100元。同年8月24日,王某在某公司帮助下搬出原住房,并搬入原溪翁庄小学3间校舍。某公司在王某居住的周转房还临增建了小厨房,王某居住期间,无需支付租金,拆迁周转费仍按时按标准领取。

但在周转房居住期间,由于所居住房屋潮湿,王某于2004年12月16日发现身上出现湿疹,直至2006年1月26日,王某才由周转房内搬到现回迁所分楼房居住。王某患病后,先后数次在密云县医院、溪翁庄村卫生所治疗,花费了部分医药费用。密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判决认定王某患湿疹与其所居住潮湿房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王某治疗湿疹所花合理药费850.88元判决某公司进行了赔偿。

判决后,王某湿疹仍未治愈,其又先后到密云水库医院、密云县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了诊治,期间又花用合理医药费1273.52元,为赔偿问题,王某再次诉于密云法院。

某公司认为,王某所诉疾病与住房没有因果关系。虽然法院判决由其赔偿了王某部分医药费,但现在王某又看病,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王某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将王某房屋进行了拆迁,虽然给付了王某房屋周转费,又为王某提供了周转住房,但因其所提供的周转房漏雨潮湿,不能保证王某的正常居住和生活,致使王某在居住期间患湿疹,其患病与王某居住潮湿房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某公司应对王某治疗湿疹所花合理医药费予以赔偿。2006年8月11日,法院对此判决后,某公司虽履行了判决,但因王某所患湿疹至今仍未治愈,在此期间王某所花合理医药费用、车费、到医院治病所造成的误工费用,某公司仍应予以赔偿;对某公司提出王某起诉和治疗已过诉讼时效之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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