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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关于呼市公布二月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件典型案例

    日前,市工商局“12315”、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了二月我市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美发服务纠纷案。2008年2月3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申诉:范女士于2月2日在美容美发店烫发,服务费160元,烫发时药水撒落在脸上,导致大面积损伤,经医院诊断属于药物过敏反应,需要治疗,范女士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经赛罕区大学路工商所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退还范女士服务费160元,并赔偿医药费130元。

    案例二:有奖销售赔偿案。2008年2月18日,玉泉区五塔寺工商所接到申诉:消费者当日中午在某餐厅就餐,该店明确张贴了购买深海鳕鱼堡套餐可参加“年年有鱼”刮刮卡抽奖活动的宣传单,当消费者购买后又告知该活动已经结束,消费者申诉。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店的活动奖品已经赠送完毕,宣传单未能及时收回,导致产生误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立即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消费者就餐费71.5元,同时给予相应的物质赔偿。

    案例三:购物纠纷案。2008年2月5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申诉:马女士于2008年1月21日在电器城购买一台冰箱,价值4000元,使用时制冷机发出的声音特别大,经售后两次检修确定为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换货,经营者以货源短缺为由不予处理,经回民区文化宫街工商所调解协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为马女士更换一台同等价值的冰箱。

    案件四:汽车维修纠纷案。2008年2月1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申诉:高女士于2008年1月28日在汽车维修站维修发动机,维修后发现变速箱不能正常使用,要求赔偿,经营者拒绝,只同意维修,双方发生纠纷。经赛罕区沙梁工商所调查核实,修理工在检修发动机时不慎碰坏了变速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经营者赔偿高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

    案例五:货物运输丢失赔偿案。2008年2月9日,“12315”接到申诉:李女士于2008年1月1日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往石家庄,总货值1400元,取货时发现原包装被更换,部分物品丢失,要求赔偿,经营者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解决,消费者申诉。经专业市场分局生产资料工商所调查核实,货物在中转搬运过程中不慎损坏包装,导致部分货物丢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500元。

    案例六:购鞋纠纷案。2008年2月19日,姜女士向“12315”申诉:2007年11月15日姜女士购买一双皮鞋,价值498元,因开胶现象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穿用,要求换鞋,经营者要索取每日2%的折旧费才同意更换,姜女士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经回民区文化宫街工商所协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负责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时间不超过12日,经两次修理,仍不能保证穿用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的规定,经营者免费为姜女士更换一双同型号同规格的新鞋。

    案件七:电机被烧纠纷案。2008年2月2日,“12315”接到申诉:杜女士于2月1日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3400元,使用时发现电机不能正常运转,要求退货,经营者答应检修后再做决定,杜女士不同意。经玉泉区五塔寺工商所调查核实,由于充电时电压不稳导致电机被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多次调解,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承担次要责任,经营者为杜女士退货,返还货款3200元。

    案例八:手机质量纠纷案。2008年2月1日,“12315”接到申诉:黄先生于2008年1月28日在手机广场购买一部手机,价值1750元,使用时出现死机现象,要求更换经营者拒绝。经回民区文化宫街工商所调查核实,售后检测,手机死机属于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为黄先生退货,返还货款1750元。

    案例九:无照经营行为案。近日,专业市场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从2007年6月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建筑施工图纸设计业务,截至查获时,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8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立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21000元。

    案例十:购买手表纠纷案。2008年2月2日,范先生向“12315”申诉:2008年1月20日范先生购买一只手表,价值8800元,使用几天后发现时钟走慢,经售后检测属于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经营者同意更换拒绝退货,双方发生纠纷。经回民区文化宫街工商所调解协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立即为范先生退货,返还货款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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