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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鹏(化名)先生居住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某镇某村民组。张先生所居住的某村民组位于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2012年初,由于合肥市发展改革经营模式的需要,此村民组地块被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局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整个村民组土地皆被告知征收。拆迁办多次与张先生协商补偿事宜,但由于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没有达成一致。于是规划部门向城管部门下达复函认为张先生的590平方米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为违建并责令其自行拆除。张先生慌了神,自己建造多年的房屋怎么就成了违法建设而没有分文补偿?张先生思前想后,认为规划部门的认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无论如何也得找一个说法。于是,经人介绍与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取得了联系,李律师耐心地对案件的基本情势进行分析后,决定为张先生代理此案件。

【办案掠影】

李律师分析了张先生房屋被拆的案件详情之后,决定了方案第一步,即争取政府信息公开。于是,在李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于2012年4月向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建设发展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规划局在相应期限内回应了张先生。这时李律师从公开信息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关于对七里塘社区张鹏户房屋合法性问题的复函》等文件内,了解到本案的纠结之处在于张先生在七里塘社区世代居住的房屋原面积确实没有590平方米,后因生产生活需要陆续进行了翻建和扩建,因历史原因未取得相关建房手续。就此,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建设发展建设局认定张先生在之后修建的房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筑。规划局给出的证据是该地在2000年即停止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属于规划严控区,因此张先生总共590平方米的重建房属于违法建筑。

然而张先生向李律师描述的情况中,该房屋并不同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建设发展建设局所说的是非法建筑,张先生声称其房屋是2000年之前因生产生活方面的需要扩建,并未违反村镇规划,同时是获得了七里塘社区某村委会和办事处等部门同意的合法行为。

2012年底,李吏民律师作为张先生的代理人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方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建设发展建设局。原告张先生认为被告作出的复函属于行政确认,但却没有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确认行为,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房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复函为内部行政行为,是对城管部门的公文往来,是不可诉的内部行为,但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建设发展建设局在一审中没有向法定提交证据材料。

最终于2013年8月,瑶海区人民法院采纳李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建设发展建设局所认定张先生房屋为违法建筑的复函为行政确认,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应当认定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张先生于2000年前所建设的房屋在当时没有违反村镇规划,应当依法取得物权,所建房屋均已经建成多年,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建设发展建设局根据房屋建成之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认定房屋为违法建设适用法律错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和进行调查都是无根据的行政确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建设发展建设局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应当视为没有证据材料,依法予以撤销。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 手机:400-189-0101
  • 电话:010-533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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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箱:1860102489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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