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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的土地,有宅基地上合法的房屋,世代居住在该村生活。某化工项目需要对其所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张先生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数额双方差距较大,未达成协议。后张先生所承包的土地被抢占,张先生遂委托北京知名土地征收律师李吏民律师代理依法维权。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和其团队研究了具体的维权方案,及时启动了一系列法律程序。其中向某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拨付明细等相关政府信息。但某街道办事处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近半年之久,未予公开相关信息,也未给予任何答复。著名征地律师李吏民律师指导其向滨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某街道办事处对复议置之不理,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滨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其在复议期间未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其未履行法定职责成立,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

附: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本案例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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