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征收系列之:公司土地被征收 行政复议判决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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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武宁县某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宁县新宁镇友爱四区,2013年6月,该公司被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收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局的这一做法给阳光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带去了诸多不便,同时造成了业绩和企业运行等方面的多重损失。李光明(化名)先生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国土资源局收回其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过程感到大惑不解,深感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2013年7月,李先生代表某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行政法方面的专业咨询,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为他进行了解答,确认此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疑点,之后李先生委托拆迁律师李吏民和宋金玉为其公司代理维权。
【办案掠影】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国土资源局不予答复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以及案件症结点,两位拆迁律师凭借多年经验,协助李先生于2013年8月向武宁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国土资源局依法书面公开该公司厂房所在地被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及其公告文件。物流公司显示国土资源局于第二天就签收了该申请,但之后,李先生并未收到国土资源局所做的任何回复。
行政复议 国土资源局诡辩并无行政不作为行为
由于国土资源局并未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对李先生进行任何回复,两位拆迁律师一致认为此时应该采取申请行政复议的手段,由更高一级政府判定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于是,在两位律师的引导下,李先生向九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交了该公司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证据。而武宁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关于李先生提出的有关信息公开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材料的要求,在土地收储过程中,与原土地使用者已经签订了土地收回协议,土地出让已经在相关报刊、电视台和互联网上进行过公开,因申请人李先生不是土地权属所有者,加之其租赁期已满,因此没有必要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材料。为此,武宁县国土资源局请求驳回申请人李先生的复议请求。
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判定武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
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受理此案,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应该依法给予公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答复。9月26日,九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作为文件制作、保管机关的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没有做出答复的,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应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