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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8]1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附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四条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国家计委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价格监督检查司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行使价格举报中心的职责第六条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三)对领导交办的举报案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承办(四)负责收集价格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五)向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六)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档案第七条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价格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阅批(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处(科、室)查办对不属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件,应在五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者(四)督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受理价格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五)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者第八条价格举报中心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遍性的举报典型案例,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第九条价格举报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并可设立举报箱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价格举报中心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价格举报中心应当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填报举报统计报表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举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案件的举报者,应给予鼓励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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