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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朱先生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位于浙江省某村,2018年朱先生的房屋和土地面临征收,由于补偿金额未能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双方便未签署补偿协议。但自2018年起,朱先生的土地便被强制占用。合理的补偿还未得到土地就被占用,对于这样的结果朱先生没有办法接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先生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来帮助自己处理维权事宜。

朱先生经过多方打听与对比,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代理自己的案件。接受委托以后,京坤律所的郝长青律师与史西宁律师组成了律师团队来承办朱先生的案件。两位承办律师会同律所的其他律师召开案件研讨会,分析研究了朱先生的情况。由于朱先生手里关于征收的证据材料较少,承办律师认为朱先生可以先通过信息公开确认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同时也为之后合理的补偿和赔偿收集证据资料。

随后,朱先生于2019年1月4日向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自己房屋与土地涉及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公告、征地批文等信息。但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朱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公开朱先生要求公开的任何信息。朱先生因此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其按照自己的要求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复议机关审理期间,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朱先生向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已前往朱先生家中当面告知其配偶及女儿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是,上述说法及相应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相关联,也不符合朱先生申请中要求的答复形式。故某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责令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针对朱先生的申请限期内作出答复。

【裁判要旨】

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否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机关进行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限与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提到: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时,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案中,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月5日收到朱先生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但并未在法定期限予以答复。且根据该管委会的说法,其工作人员于2019年1月26日前往朱先生家中,口头告知朱先生的配偶及女儿信息公开结果,该信息公开告知的对象与信息公开的形式与朱先生请求的不一致。因此,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信息公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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