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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张先生、侯先生是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街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因房屋拆迁事宜,二人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王优银、李吏民为其代理。

2013年6月2日,两位拆迁律师以张先生、侯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及所有报批材料,后者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两位拆迁律师认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强词夺理,困兽之斗】

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了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复议机关的受理意味着被申请人必须要对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预料之中的辩解理由浮出了水面,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以下三点答辩意见:

一、未收到申请人所述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书面申请,并且在收到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业务部门未收到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

二、已经向申请人提供过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曾于2013年5月底左右到被申请人处要求查看本案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当场向其出示了相关材料;对于无法进行复印的材料,安排申请人进行了查阅,因此,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三、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已经在拆迁现场进行了公示。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期限需要延期时,都要在拆迁现场发布公告,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及时发布,并有照片为据。

综合上述三点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板上钉钉,铁证如山】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那么建委所言到底是不是事实呢?是不是没有提出过申请呢?这个证明责任落在了王优银律师和李吏民律师的肩上。

未雨而绸缪,有备则无患,面对被申请人对自己行政不作为的狡辩,王优银律师、李吏民律师早有准备,他们提供了申请人于2013年6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EMS单号,并且提供了《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该份证据显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6月4日以“济南市建委机要收发章”签收该邮件。铁证如山,百口莫辩,济南市建委的不作为昭然若揭。

【复议告捷,旗开得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据此,济南市建委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作出形式和内容合法的书面答复。

显然,建委违背了上述规定,而这一对法律规定的违背,是确认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据此,山东省住建厅作出复议决定,责令济南市建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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