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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之:联合执法大队限期拆除决定被法院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叶先生和陈女士是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某村的一对普通的夫妻,然而一场拆迁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2013年2月19日,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联合执法大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确认叶先生夫妻俩在平阳县鳌江镇某村广场路边建造的一层平房为违章建筑,限叶先生夫妻俩在2013年2月22日前自行拆除。叶先生夫妻俩认为自家的房屋好好的怎么会被认定是违建,谁知到了拆迁期限自家房屋果然还是被强拆了。叶先生夫妻俩感到不平,认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为了给已经被拆掉的房子找个说法,叶先生夫妻俩通过网络联系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案件代理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资深拆迁律师李吏民、裴爱英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办案第一辑:律师了解案情,指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叶先生夫妻俩在见到两名律师后,先是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和委屈。叶先生夫妻俩是在1988年买下涉案的两间宅基地,并于1992年在宅基地上建造了平房,之后还当做出租房租给租客。平阳县公安局给涉案房屋颁发过门牌。平阳县电力有限公司也为该房屋供电。由此都可以证明夫妻俩对该房屋享有物权。可是叶先生夫妻俩还是在2013年2月20日收到联合执法大队发放的限期拆除《通知》,这让他们难以接受。两名律师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判断,认为该《通知》系行政处罚,而且联合执法大队在作出《通知》之前并没有告知叶先生夫妻俩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叶先生夫妻俩的合法权益确实被侵害了。掌握了这一点后,叶先生夫妻俩有了信心,他们在2013年5月31日把平江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将其告到了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律师办案第二辑:法院判决当事人胜诉,圣运律师再告捷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中的“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本案中被诉的“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未履行行政处罚的立案、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并已违反法定程度,依法应予撤销。但是由于叶先生夫妻俩的房屋已经被拆,故只能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2013)温平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19日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两名圣运律师为叶先生夫妻俩争取到了其应有的权利,同时又在征地拆迁领域赢得了一次胜利。

【律师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之时,若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财产权的情形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律师协助当事人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只是第一步,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来进一步维权。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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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10-533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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