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拆迁纠纷

分享到:0
山东法制报2009年4月8日头版刊登杨统河律师办理的赵文学妨害公务一案,详见大众网http://paper.dzwww.com/sdfzb/data/20090408/html/1/content_3.html
单县“赵文学一案”再次拷问世人
强制拆迁为何成纠纷“痼疾”?
摘要:   强拆是否合法引争议

    在案件审理中,当天的强拆是否是依法执行公务一直是双方辩论的焦点。赵文学的辩护律师杨统河认为,当时的强拆行为既缺少法律依据又在程序上不合法,因此算不上依法执行公务。杨律师表示,没有法律依据是因为按照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时的法律并未赋予包括行政执法局在内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拆除的权力。而且李金龙建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是不是应该依法拆除同样受到了质疑。杨律师认为,李金龙的房屋依法拆除的证据并不充分。而程序不合法是指,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山东省城市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统一着装,周顶艳等人并没有执法证件。法院的判决也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些质疑。

    对于寻衅滋事罪,赵文学和辩护律师也感觉不服,并于2008年12月3日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是,发生冲突的街道是四里埠村中的一条道路,并不是公共场所,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侵犯客体为公共场所秩序。其次,当时的冲突是由于执法局工作人员违法强拆引起的,赵文学等村民的行为是针对特定人群,并不是寻衅滋事的“无事生非、制造争端”。
 在法庭辩护中,赵文学的辩护律师指出“如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群众能反对吗?能反感吗?就算赵文学煽动,能煽动得起来吗?”看来,依法执法、严格按程序执法是防止类似拆迁纠纷再次发生的最佳方法。
全文
单县“赵文学一案”再次拷问世人
强制拆迁为何成纠纷“痼疾”?

 对各种违法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是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但强制拆除,经常引发群众的不满,甚至引发法律纠纷。荷泽单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对北城办事处四里埠村一处村民新建房屋进行管理拆除时,就引发了与地村民的冲突。事后,村民赵文学被以“妨害公务罪”起诉,但法院最终认为,当时的拆除无法证实为“依法执行公务”。从中可以看到,在众多的拆迁纠纷中,执法中的不规范操作有很大关系。

    拆房引纠纷,村民被起诉

    2007年7月,四里埠村的李金龙开始改建自己家大门,重建门楼并在两侧新建配房两间。由于这样的扩建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在下令停建无效后,2007年8月10日,单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周顶艳、李涛等工作人员对正在建设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受到了李金龙和家人的阻挠,在撤离时被李金龙的家人拦下。随后,闻讯而来的几十名村民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经过村干部和民警劝说,最终平息了事端。

    事后,李金龙等几名村民被警方拘留后因证据不足释放,前后8名村民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08年5月15日,事发时在现场的村民赵文学被公安机关逮捕,6月25日,单县人民检查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赵文学提起公诉,认为赵文学挑动群众,并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导致执法人员周顶艳等人受伤,很多执法人员因此影响不敢执法,集体辞职,后果严重,理应严惩。而赵坚持自己事发当时没有辱骂、殴打行为,更认为当时的强拆并不合法,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因此自己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过检察机关两次申请补充侦查后,2008年11月26日,单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时的强拆无法证实为“依法执行公务”,因此赵文学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在公众场合起哄闹事,引起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强拆是否合法引争议

    在案件审理中,当天的强拆是否是依法执行公务一直是双方辩论的焦点。赵文学的辩护律师杨统河认为,当时的强拆行为既缺少法律依据又在程序上不合法,因此算不上依法执行公务。杨律师表示,没有法律依据是因为按照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时的法律并未赋予包括行政执法局在内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拆除的权力。而且李金龙建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是不是应该依法拆除同样受到了质疑。杨律师认为,李金龙的房屋依法拆除的证据并不充分。而程序不合法是指,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山东省城市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统一着装,周顶艳等人并没有执法证件。法院的判决也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些质疑。

    对于寻衅滋事罪,赵文学和辩护律师也感觉不服,并于2008年12月3日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是,发生冲突的街道是四里埠村中的一条道路,并不是公共场所,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侵犯客体为公共场所秩序。其次,当时的冲突是由于执法局工作人员违法强拆引起的,赵文学等村民的行为是针对特定人群,并不是寻衅滋事的“无事生非、制造争端”。

    强拆执法争议多

    类似的因为强行拆除一些“违法建筑”引起的纠纷并不鲜见,且多是强拆执行主体或执行过程引起当事方的质疑。2008年,泰安市岱岳区青年创业开发区强行拆除恒鑫门业的一处临时房屋同样引起了纠纷。恒鑫门业承认该房产并没有全部的合法手续,但对强拆还是十分不满。“强拆时没通知我们的人在场,房里的东西都受到破坏,而且拆迁的人就是街道上的人,找他们要执法证也拿不出来。就这样把我们房子拆了,让我们怎么服气?”恒鑫门业的张经理这样质疑。为此,恒鑫门业多次向区里反映情况。2008年末,潍坊市坊子区的崔涛在承包地建起的兔舍被强拆,同样引起了他的不满,“既没有通知我们,更没给我们留下把兔舍里的兔子搬出来的时间,一些兔子都被砸死了。”目前,崔涛正在咨询律师准备通过法律为自己的损失讨个说法。

    在法庭辩护中,赵文学的辩护律师指出“如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群众能反对吗?能反感吗?就算赵文学煽动,能煽动得起来吗?”看来,依法执法、严格按程序执法是防止类似拆迁纠纷再次发生的最佳方法。
<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 手机:400-189-0101
  • 电话:010-5338220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8601024896@163.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6号楼8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