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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通过法定的出让方式,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规划国土局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局根据特区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订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并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时间、出让方式、用途、面积、预计收取的地价款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 第五条特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对象为 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工业用地三十年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三十年 (三)住宅、办公用地五十年 (四)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 (五)旅游事业用地三十年 (六)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须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须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协作配合,保证出让合同的履行,市规划国土局逾期交付土地的,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必须同时交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开发费以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给付地价款,应以外汇支付 第二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 (三)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微利商品房用地 (五)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六)旧城旧村改造用地 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用地,经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按市场价格支付地价款。市场价格由市规划国土局和市物业估价所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用地报告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市规划国土局提供标准格式)及项目初步布置图 (三)市政府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四)市计划局年度立项批文 (五)支付地价款能力的证明文件 属高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签发的项目鉴定意见书。属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提交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请书 二、市规划国土局应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能在近期内供应土地的,向申请人发出《协议用地通知书》,不能在近期内供应或不同意供应土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接到《协议用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协议用地通知书》到市规划国土局协商用地事宜。由市规划国土局核定面积、年期、用途、协议地价标准后报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并对外公布 四、由市规划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规定向市规划国土局给付地价款 申请人应自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用地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的批准视为取消 五、土地使用者持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凭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派出所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由市规划国土局根据该项目的规划位置及用地标准予以核定,并由市规划国土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市规划国土局应将出让合同报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当日缴付不低于地价款2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属政府开发工程的,地价款的缴付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执行。逾期未付的,市规划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污染或有危险影响的项目,土地使用者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时,应提交环保等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减地价款的,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地,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 (二)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设施费 (三)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用地,根据拆迁安置的数量、难度与项目的盈利情况以及批准用地的性质,核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幅度 第十七条按规定减地价款的用地项目,所减数额由市规划国土局采取登记的方式,于每年12月底书面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不得改作营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第十九条企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减地价款的用地和原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出租、转让房地产(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时,必须报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时,须持有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补足地价款的凭证及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企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减地价款的用地和原行政划拨的用地,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用于抵押。但金融机构处分抵押物时,须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方可将房地产一并拍卖。拍卖所得应按规定缴交土地增值费 第三章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规划国土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法 (一)公开招标 由市规划国土局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 由市规划国土局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须提前三十日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下列招标文件由市规划国土局印制并向投标者提供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三)出让合同样式 第二十四条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 (二)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交付保证金 (四)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 (五)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指定的期限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地价款 (七)中标者在付清地价款后,持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的凭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得;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考虑企业资信,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市规划国土局认为所有的标书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拒绝全部标书,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中标者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地价款。逾期未付的,市规划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已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地价款,未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由市规划国土局在定标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息退还 第四章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八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俊合,在市规划国土局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价高者得 第二十九条拍卖土地使用权须提前三十日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下列文件由市规划国土局印制并向竞投者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出让合同样式 第三十一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发出公告 二、竞投者领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三、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 (一)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底价以及每一次应价数额(即每次应价较上次增加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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