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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上访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刘学民 序言 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是发扬民主、化解矛盾的"减压阀"和"调节器",而且是体察民情、改进作风的"寒暑表"和"新视窗"。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访工作好坏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问题。但近几年来,这一民意管道却出现了一些与新形势不相符的问题。群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不仅严重影响了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给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这些上访事件中,涉法上访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既增加了上访当事人的经济、精神负担,有损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研究涉法上访问题发生的特点、原因、规律,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处理涉法上访的经验教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信访工作的司法对策,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涉法上访的特点 (一)对抗性明显增强 涉法上访本身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但近期以来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有的当事人在上访中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甚至打出横幅、竖标语、呼口号,有的身穿"冤"字血衣出现在党政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自杀等。以上现象可以看出,其行为本身已远远超出上访解决问题的范畴。 (二)数量不断上升 在各类上访案件中,与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各类司法机关有关的上访居高不下,甚至达到50%以上。其中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有的一上访就到北京,以期问题能迅速得到解决。有的重复上访,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的则互相结合形成上访团体,息诉难度大。 (三)群体性上访增多 一些上访案件由于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国有企业改制问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集体土地征用和拆迁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乃至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的群体上访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寻求媒体支持、聘请律师,把一些法律问题政治化。 二、涉法上访的原因   造成涉法上访案件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司法机关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情,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司法机关处理的矛盾和纠纷越多,产生上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之所以涉法上访的绝对总量在逐步上升,就在于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比以前多了。涉法上访中,许多其实并不是司法机关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都集中到了司法机关。 (二)法治观念尚未植根 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遇事找政府仍然是习惯做法。加上行政权的扩张,司法权威不足,人民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人和一些团体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上访就其实质来讲,是当事人之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体现。由于现行的司法权威不能得到足够的尊重,依据法律解决问题的渠道并不通畅,就导致人们更多地选择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社会利益调整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过程中,每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必然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比如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兼并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其他如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土地调整、计划生育、村组债务等问题,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都容易产生上访。 (四)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 在上访群众中有的是有理上访,也有的是无理上访。上访者往往错误地认为,"地方党委政府都怕上访,不管有理无理,反正跑跑,好处肯定大于坏处"。而事实上也确实存在上述现象,有些地方的党委政府的官员由于害怕群众进京去省上访,不是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些甜头,掌握其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有的地方还以此考核、评价法院、检察院,使法院、检察院的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五)涉及人民法院的上访 1、法院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  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判则判,缺少耐心,不愿意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当事人缠讼多年,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 2、因法院执行导致的上访 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特别是"涉及各级政府机关"、"基层村民组织"的案件执行难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多次遇见此种情况。当事人手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如同废纸一张,无奈之下,只好踏上上访之路。有的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执行到位,这本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但当事人却把责任归咎于法院。 3、因当事人诉讼能力导致的上访 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较落后,法律意识薄弱,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能适应和理解。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不适应,尽管基层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指导诉讼、履行释明义务(很多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有诉讼指导台,有专人值班),但是当事人仍觉得取证难、举证难、打官司难。加上当事人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稍有不满,就会上访。也有的案件本身处理正确,但当事人认为其权益未得到保护,于是反复上访,要求推翻原裁判文书。有的上访当事人本来是有理上访,却提出许多无理要求。 4、因法院接待、处理反映问题不当引起的上访 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采取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方法为自己讨说法。在接处这样的上访问题时,法院认为对判决不服应当按法律程序处理,又不上诉、申诉而到处上访,错不在法院,是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审法院不好处理;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接待这样的上访,常常一转了之,仍交给下级法院处理;还有的答复复查的,往往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没有回音,导致当事人上访不休。   5、因法院判决不公导致的上访 在审判工作中,有的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把握不准,有的还违反程序,有的案件质量不高,这些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导致上访。笔者两年前代理过一个在省高院申诉的一个继承案件,高院通过听证不予立案。申诉人因不满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结果,至今仍在不断的上访。 (六)涉及人民检察院的上访 1、受害人对检察院"不诉"不满导致的上访 前一段时间,笔者到某区检察院办案时遇见一个因检察院"不诉"引发的上访案件。原来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院在肇事方(被告人)足额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后,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当受害人获悉这一结果时,感到无法接受,开始上访。笔者认为,诸如此类因受害人不满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诉"决定而引起的上访,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2、受害人对检察院不予"抗诉"不满导致的上访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不满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起抗诉的请求,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受害人往往因为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感觉人民法院判决的不公平,同时又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带到充分的保护,从而走向上访之路。 3、受害人"上诉"权利的缺失导致的上访 由于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原因,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享有与被告人同等的对刑事判决部分的上诉权。加之受害人对法律的不了解,认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决的刑罚过轻,人民检察院又不予抗诉,受害人无奈之下之下只好走向上访之路。 4、因当事人知情权的缺失导致的上访 由于传统司法理念和立法上的原因,在公诉阶段当事人知情权得不到满足,有的检察院对"不诉"、"不抗诉"案件不告知受害人,有的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的权利不告知或不及时告知,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再加上立法对当事人诉权保护不充分,由此造成当事人上访的也不乏其例。 三、涉法上访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为要减少、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法院、检察院除了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和人大的支持外,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树立司法为民思想,确保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检察院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作,牢固确立正确的工作方向,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一是要大力加强法官、检察院的四项教育,即:"公正与效率"主题教育、"司法为民"教育、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二是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着力抓好"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转变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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