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分享到:0

案例

  上海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年过七旬的郑姓老太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郑老太名下建筑面积152平方米的房屋拆迁,支付郑老太货币补偿款及其他补偿费共计130.8万元,明确郑老太必须在2003年8月29日前搬离原址等内容。

  但事后,郑老太并没有按拆迁补偿协议搬迁,也不领取补偿安置款。无奈之下,该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双方签署的协议有效,并判令郑老太搬离后将房屋交出。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对该房地产公司诉请不支持,并确认双方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郑老太的儿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辩称,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属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身份所签订的协议属无效。

  法院根据该申请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郑老太作了鉴定,结论为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签订协议时及目前均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鉴定结论,当然是房地产公司所不愿看到的,该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鉴。法院又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复核鉴定,结论为郑老太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签订协议时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房地产公司对该复鉴结论无异议,认为在与郑老太签约前,并不知道她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也没有损害郑老太的利益。而郑老太儿子则表示复鉴结论缺乏权威性,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与郑老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郑老太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效力待定。本案郑老太签订协议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该协议性质亦不属纯获利益合同,而且协议的内容与郑老太的认知程度及精神状况不相适应,该协议应属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 手机:400-189-0101
  • 电话:010-5338220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8601024896@163.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6号楼8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