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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蒋女士是湖南省津市市城某区人,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常年居住于此。2014年末在没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该房屋被征收,蒋女士即将面对无家可归的窘境。李吏民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后,迅速展开相关法律工作,以期尽快帮助蒋女士解决问题。

【律师风采】

艰难险阻,资深律师随机应变定战术。

通过向津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李吏民律师拿到了一系列的材料,了解到2012年12月津市市政府作出了《津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同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津市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然而这两份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权益的公告并未张贴公布,李吏民律师决定以此入手、双管齐下,先后向津市市政府和常德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两机关对当事人合法房屋未进行征收公告违法。两份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结果却出人意料,均以“申请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在阻力面前,资深律师李吏民决定采用整体把握、各个击破的手段展开新一轮的维权之战。

一日两庭,专业律师以理据争赢全胜。

2015年3月26日,李吏民律师交给蒋女士两份起诉状,指导她同时将津市市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告上常德市中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两机关作出的3号和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决定,并要求两机关受理原告的申请。

5月20日,常德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行政案件。

上午以常德市政府为被告。李吏民律师就被申请人(津市市政府)未公告即征收属违法行为与被告认定原告复议申请超期理由不合法合理这两大问题进行了清晰严谨的阐述,并从被告本身违法进行复议入手,反利用被告的举证得知津市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从津市市国土资源局处调查取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行为,其主动帮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行为违法,且复议程序亦存违法之处。法庭最终采纳李吏民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常德市政府作出的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审查。上午的诉讼以胜利告一段落,李吏民律师又迅速整理思路为下一场开庭做准备。

下午就津市市政府为被告的庭上,针对被告提交的17份证据,李吏民律师从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等多角度逐条进行质证,细微至被告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社区进行过张贴的照片上出现与其所称张贴季节不符的鲜花都被发现,在此细致的观察与反驳下,法院对被告近2/3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李吏民律师在对己方证据进行阐述的同时,也灵活的将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利用巧妙的转换为己方所用。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津市市政府作出的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审查。

一天内开庭两场,通过李吏民律师对法律的应用和事实的把握,最终获得两份胜诉判决。常德中院连撤两份不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是对李律师工作能力的肯定,也令当事人蒋女士喜露笑颜。

【律师说法】

细微之处见功力,做律师除了要懂得如何搜集证据,更要有利用对方证据的本领,庭上每分每秒都是战斗,只有攻其弱点才能速战速决。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实战经验,竭诚为广大拆迁人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文/费玉茹

附1: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1号行政判决书

 

附2: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2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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