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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老徐一家都是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立后村村民。老徐家共同承包的位于萧江镇立后村的农田、自留地、宅基地等被非法侵占用于建设高速公路萧江出口维护站之后,老徐多次向平阳县国土局反映,要求其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但是其一直推诿不履行职责。老徐想到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老徐通过多方联系,终于聘请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李吏民和裴爱英来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在全面细致了解案情后,建议老徐提起行政诉讼。老徐就以平阳县国土局为被告,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平阳县国土局履行相应的查处职责。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老徐一家承包的土地现被高速公路萧江镇出口维护站项目占用。从2011年开始,老徐一家就以此为由多次向温州市国土局、浙江省国土厅提起信访。该信访事项被转由被告平阳县国土局处理。可是之后,老徐一家除了受到平阳县国土局作出的信访答复后,就再没有受到其他回复了。另外法院也查明出口维护站项目用地尚未批准征收,也没有办理用地手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用地项目未办理用地手续,涉嫌违法用地,且用地行为人已经查明,符合《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被告作为土地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被告至今未对涉案用地行为予以立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立案查处,也没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老徐的起诉时间仍在法定起诉期限之内。

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温平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平阳县国土局未及时对高速公路萧江镇出口维护站项目的用地行为予以立案违法;责令被告平阳县国土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高速公路萧江镇出口维护站项目的用地行为予以立案。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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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10-533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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