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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先生和陈女士是居住于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南路的一对夫妻,2010年底,由于淮安兴业置业有限公司开展了国际商业广场的发展项目,李先生一家的房屋被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收,李先生和陈女士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面对政府强势权力,李先生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相关问题的咨询,而后,京坤律所拆迁律师裴爱英和李吏民负责接收此案,为李先生和陈女士代理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征求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行政程序出现漏洞

裴律师和李律师在接手李先生一案之后,为核实房屋被拆迁的合法性,辅助李先生向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提交申请之后,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了李先生,同时给予了政府信息公开。两位拆迁律师认为这第一步的成功为之后的维权之路奠定了一定基础。根据政府给出的公开信息,两位拆迁律师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认为淮安市发改委以《关于淮安兴业国际商业广场项目核准的批复》形式作出的立项许可以及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认为其未依法进到审查义务,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办案第二辑:政府回绝行政复议请求

于是,两位拆迁律师进一步协助李先生向淮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关于淮安兴业公司的项目立项程序以及其具体行政行为,而淮安市复议机关接到复议请求后,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虽然遭遇失败,但是李先生和两位拆迁律师仍然怀抱信心,于是,2012年5月,李先生在两位拆迁律师的协助之下,向淮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请求判定淮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行为违法,予以撤销。李先生和两位律师胜券在握,因为手握充足的证据,其中包括李先生淮安房权证,淮安市发改委作出的关于淮安兴业国际商业广场项目核准的批复,以及淮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有效证据,用事实证明淮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非法。

一审法院在接受案件审理后,仍然维持了淮安市清浦城市改造建设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判决。一审败诉后,李先生不服法院判决,再一次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二审调阅了行政宗卷,从卷内材料反映,房屋拆迁许可所涉的自来水公司地块储备用地项目前置储备立项批复行为是淮安市发改委针对淮安市清浦城市改造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自来水公司地块储备、拆迁的申请》作出的《关于同意自来水公司地块储备、拆迁的批复》。

办案第三辑:行政诉讼 撤销原裁定

最终淮安市中级人民政府认为,自来水公司地块储备用地项目和本案诉争的淮安兴业国际商业广场项目是不同的项目,李先生起诉的关于2010年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淮发改投资《关于淮安兴业国际商业广场项目核准的批复》,并不是怀住建拆字号行政裁决书及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的自来水公司地块储备用地项目前置程序。由此,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规定,判决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河行诉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目前本案暂时告一段落,进入下一环节。

【律师说法】

本案件中李先生对于政府的拆迁行政判决许可证的合法性存疑,对于这种合理合法的要求淮安市政府不予批准,且给出的回绝理由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起诉人应当抓住政府不予受理的回绝理由,以此再一次向高一级人民政府申请上诉,以争夺回应属于自己的权力。律师在此类型案件中可以有效协助案主分析政府行政行为不合法之处,能够一针见血的指出案件关键点。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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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10-533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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