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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2008年1月,开鲁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商业开发向开鲁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拆迁,开鲁县房产管理局于2008年01月31日发布拆迁公告,对拆迁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田先生(化名)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田先生的房屋一直是自己开饭店在使用并办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执照,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但拆迁人并未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补偿,使田先生气愤的是补偿的数额远远低于自己房屋的实际价值。双方就房屋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向开鲁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拆迁裁决。2008年县房产管理局向田先生下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该裁决书对田先生的补偿完全是按照拆迁人的申请作出来的,补偿严重显失公平,双方就补偿问题一直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拆迁裁决也并未实际执行。2011年6月份,田先生听说拆迁人准备实施强拆,田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著名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经过】北京著名拆迁律师李吏民接受田先生的委托后,迅速为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

办案第一辑:向相关部门发函,阻止其非法强拆

针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已经做出了房屋拆迁裁决,由于该拆迁裁决没有复议和诉讼已经生效。但该房屋拆迁裁决已经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不能强制执行。且该房屋拆裁决明显显失公平不符合客观实际,不能进行执行。李律师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函,晓之利害,有效阻止了非法强拆。

办案第二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拆迁的合法性

为了全面了解拆迁的合法性,李吏民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县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等部门申请公开本次拆迁的相关政府信息,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是在为后续的维权行动取得证据材料。

办案第三辑:针对公开的拆迁材料,依法开展行政复议

根据第一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战的反馈,李吏民律师着手进行下一步的维权计划——开展针对各机关的行政复议。对发改委的立项备案向市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对规划许可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复议通辽市规划局撤销了规划许可。确定了拆迁许可违法,该拆迁项目违法已初见端倪,不能依据拆迁许可对田先生强拆,从而为维权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第四辑:开鲁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2013年初,拆迁人又开始找田先生协商补偿问题,但拆迁人仍没有诚意,双方差距仍然较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开鲁县政府于2013年8月份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针对该征收补偿决定,李吏民律师指导当事人依法向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确指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违法点,拆迁许可违法且已经失效,没有征收决定,没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的条件,没有选定评估机构,没有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没有给与货币安置和产权置换的选择权等,被通辽市人民政府采纳。通辽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通政复决字【2013】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开鲁县人民政府开征补字【2013】0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至此,摧毁了拆迁人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来强拆田先生的目的,为其获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利益争取了时间。

办案第五辑:开鲁县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虽补偿数额翻番,但仍不合理,被再次依法撤销

开鲁县政府在收到通辽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后,开鲁县政府委托某评估公司对委托人房屋进行评估,并于2014年1月28日再次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将第一次补偿决定523718.00元提高到1033585.00元,翻了一番。但该补偿决定仍未按照委托人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委托人补偿显失公平。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再次向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李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本案中开鲁县政府据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不能作为其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且拆迁许可违法且已经失效,没有征收决定,没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的条件,开鲁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事实依据。通辽市人民政府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2014年5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再次撤销了开鲁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为委托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房屋征收部门正在和委托人就房屋补偿问题积极磋商,本网将及时报道维权最新进展。

【律师说法】

本案具有典型性,是历时较长的房屋拆迁项目。在原来取得的拆迁许可到期后没有依法延期的就失去了效力,不能依据原来的拆迁许可进行实施拆迁。同时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第十七条:“《条例》颁布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拆迁条例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实施行政强拆;拆迁许可证已经到期的,原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机关不再办理延长拆迁许可的手续,自动延期到2011年12月31日前有效,原拆迁许可机关应当督促拆迁人及时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之规定,本案中的拆迁许可即使不违法的话,也于2012年01月01日失去效力。开鲁县政府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任何依据,该补偿决定就成了无本之木,该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成为必然。在补偿决定撤销后,开鲁县人民政府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而是草率地进行评估,再次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虽然补偿数额翻番,但并未对委托人公平合理补偿,其补偿决定被撤销也是情理之中。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18800029611,法律咨询邮箱: 18601024896@163.com 

附:2013年开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52万。

附:通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2013年做出的开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附:2014年开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103万。

 

附:通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2014年做出的开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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