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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2008年,江苏某市建设局作出锡拆许字(2008)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江苏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某车场地前期开发项目实施拆迁,而本案中的主人公李先生、殷女士永泰里房屋就在拆迁范围内,李先生实际房屋面积90余平米,土地使用证及房屋结构平面图中包含了90余平米,但房本仅仅登记了14.7平米,拆迁人就认为只有14.7平米可以获得补偿,除此之外一律不予补偿,因此,双方未能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协议一直未达成的情况下,拆迁方向某市建设局申请裁决。

某市建设局受理裁决申请后,经调解不成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锡建裁字第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其中认定李先生、殷女士的房屋产权证面积为14.7平方米,裁决结果为申请人提供B村X号(建筑面积54.22平方米)房屋与李先生、殷女士永泰里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双方互不结算差价;李先生、殷女士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妥搬迁手续,腾空拆迁范围内房屋,交付申请人验收。

裁决书送达后,李先生、殷女士当然不服,随时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2012年08月30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2012】苏建行复(决)字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2012锡建裁字第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要求李先生、殷女士办妥搬迁手续,腾空永泰里房屋,交付申请人验收。

李先生、殷女士收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2012】苏建行复(决)字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随时在法定的期限内于2012年09月12日向某市中级法院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行政诉状。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李先生、殷女士认为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会象复议机关一样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判决,也就没有向中院询问有关情况。在随后的一段时期内,拆迁人也没有采取什么行动,李先生、殷女士更加坚信拆迁补偿裁决正在法院的司法审查中。

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时,2013年4月份,李先生、殷女士收到某区法院的通知,拆迁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举行听证。法院听证时,李先生、殷女士再三向法庭说明其已经向法院起诉,现在法院还没有结论,不能强制执行,因李先生、殷女士没有法院已经受理拆迁裁决案件的相关材料,法庭并未采纳其辩解。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南非诉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裁定对2012锡建裁字第X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准予执行,由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3年6月5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通知,指定某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2013年6月18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对李先生、殷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可是令李先生和殷女士感到无比愤慨的是,根据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南非诉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强制拆除的面积应为也仅仅为14.7平方米,而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却将14.7平方米以外的所有房屋一并拆除。

房屋被强拆后,李先生、殷女士开始不断地奔走在不同的部门信访,但所有部门均认定是司法强拆,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是正确的。令李先生、殷女士不解的是,区政府非法强拆自己所有的房屋没有任何补偿,怎么就合法了?于是决定讨个说法。他们依然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权,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资深拆迁律师李吏民为自己维权,李吏民律师和刘晓刚律师热情地接待他们,详细询问了他们的情况,决定依法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

一、精心策划,制定维权方案

在了解李先生、殷女士经历之后,两位资深拆迁律师立即就把握住了案件的关键,连夜制定了维权方案,对区法院的裁定进行再审,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执行进行监督,区政府强制执行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性向法院起诉,对拆迁裁决要求相关的法院予以受理,通过组合维权,以达到获得公平合理补偿之目的,两位律师随时起草了相应的法律文书。

二、出师不利,法院不予立案。

李先生、殷女士的房屋已经被区政府强制拆除,且是对其所有房屋进行拆除,因而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是其维权的关键所在。资深拆迁律师李吏民、刘晓刚代李先生、殷女士拟好了诉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李先生、殷女士的诉讼材料后,称该案是经过某区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案件,区政府只是司法程序的实施者,不能对区政府的行为提起诉讼,可以对某区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进行申诉,其不予立案也不予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三、迫于压力,法院立案受理

某市中级法院不予立案,这是二位资深拆迁律师意料之中的事,在多年代理拆迁案件中,法院拆迁案件立案难是常态,二位律师并未因此而退缩,而是指导当事人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某市中级法院邮寄了一套诉讼材料。但过了7日中级法院仍没有回音,于是二位资深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向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对中院不予立案的情况进行控告,向检察院申请对某市中级法院进行立案监督。某市中级法院迫于压力,同意和某区政府进行协商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行立案,某市中级法院在两次调解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历时四月有余,终于予以立案。

四、唇枪舌剑,判决强拆违法

2014年01月1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先生、殷女士诉某区政府强拆违法一案。某区副区长当时担任强拆李先生、殷女士房屋指挥长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其辩称某区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后,某市政府指定某区政府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某区政府向李先生、殷女士制作并发出了强制执行催告书,强制执行时制作了司法强制执行笔录,并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装箱送到另一处房屋进行保管,某区政府强制执行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李先生、殷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两位资深拆迁律师指出,首先,某区法院裁定由某市政府强制执行而非某区政府,某区政府执行没有依据。其次,某区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依法进行催告,在执行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进行公证保全。第三,某区法院裁定执行补偿安置裁决书房屋面积是14.7平方米,而某区区政府却将原告所有的90余平方米的房屋全部强制拆除。被告的这一强制拆除行为明显属于超范围执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某区政府则戏剧化的狡辩称超出房产证面积的90余平米系由城管所为,但是却无任何证据支持。两位资深拆迁律师运用其精湛的拆迁专业知识列举了某区人民政府在强制拆迁中违法之处,对案件中关键点进行了重点打击,并辅之以有力的证据材料,最终法院判决:

确认2013年6月18日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永泰里房屋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负担。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为李先生、殷女士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律师说法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该司法解释规定是裁执分离。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进行强制执行,当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执行,又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如何维权?许多被强制拆迁当事人不知所措,殊不知,政府拿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第四条:“强化审判执行监督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强拆行为可诉性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某区政府超范围执行,且未履行法定执行程序,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某市中级法院也是据此判决某区政府强拆违法。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 手机:400-189-0101
  • 电话:010-533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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