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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是浙江省某市某镇的居民,自己承租及自检厂房所属地块正好面临拆迁,但是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吴先生一直也没有跟拆迁方谈妥。希望借助专业力量争取合法利益的吴先生找到了著名的拆迁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经验丰富的李律师代理案件。

还在准备材料的李律师被吴先生告知,收到了某镇政府限期拆除的通知。针对这个《通知》李律师率先协助吴先生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没想到区政府将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理解为单纯的告知行为,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这不仅是一种故意曲解,更体现着区政府对镇政府的庇护,让正义无法散发。

随后李律师指导吴先生将这份与法律相悖的复议决定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某政复决字[2014]X号不予受理决定。虽然区政府辩称:镇政府的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的起诉亦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但在李律师充分的证据面前,在李律师立场坚定的陈述之下,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镇政府责令吴先生限期拆除的行为涉及到其权利义务,当属具体行政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吴先生针对复议结果进行行政诉讼,区政府为适格的被告。据此,作出判决:一、撤销某区人民政府某政复决字[2014]X号不予受理决定;二、责令某区政府对吴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最终,在李律师的争取之下吴先生的案件步入走向光明的正规,逐渐呈现的结果肯定会更加充满公平和正义。

附: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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